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变的背景下,各种安全威胁不断涌现,对军事设施的保护显得尤为紧迫。军事设施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安全和发展利益,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和防范。
军事设施保护法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律之一,是一部指导和规范军事设施保护的基本法律,重点规范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管理、制度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2021年6月10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正式公布,为国家提供了更有效的安全保障。
什么是军事设施
军事设施是军队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托,是国防实力和军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01
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02
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03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04
军用洞库、仓库
05
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06
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
07
边防、海防管控设施
08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修订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
都有哪些重大调整
修订后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将原来的8章53条调整为8章72条,把各地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法律借鉴了地方相关法律分级保护的理念,按照军事设施地位作用、危险程度和分布状态,划分为4个等级,不同等级制定了不同的保护标准、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审批权限,体现了精准施策的理念。
调整和完善的内容
1、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规范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程序。
3、压实军地单位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责任。
4、健全军事设施保护制度。
5、强化统筹兼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军事设施保护。
6、完善相关法律责任。
军事设施保护领导管理体制
1、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保护区域划定
1、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或者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
2、空中军事禁区和特别重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划定。
3、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要完成保护区域划定和调整。
临时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并各自向上一级机关备案。
军事设施保护征求意见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2、军队编制军事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军事设施项目建设,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军事设施保护主要制度
1、检查整改制度。
2、考核评价制度。
3、保护补偿制度。
如何保护划入军事管理区的
军事设施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必须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未经批准,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
如何保护划入军事禁区的
军事设施
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
未经批准,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飞行,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禁止使用军事禁区的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资料;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设施,禁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不改变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水域的所有权,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如何保护没有划入军事禁区、
军事管理区的设施
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一定距离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划定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不改变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开山采石、采矿、爆破;从事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采伐林木等活动,不得危害作战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禁止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禁止破坏作战工程的伪装,禁止阻断进出作战工程的通道。未经批准,不得对作战工程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不得在作战工程内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从事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从事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助航设施使用效能的活动。
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不得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不得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上搭建、设置民用设施。在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周边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危害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军用测量标志。在军用测量标志周边安排建设项目,不得危害军用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