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防工程建起来之后,谁来用、谁来管、谁来掏钱养?这个在行业里扯了很多年的问题,国家层面给了统一答案。2026年9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第48号令公布《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2001年出台、已经用了25年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同步废止。
一、"责任人"怎么定?办法第一次把规则写明
办法引入了"责任人"这一概念,指的就是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判定顺序分三步:已经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就是责任人;没登记的,按"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确定;前两种都定不下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或者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来当责任人。责任主体一旦落到纸上,扯皮的空间就被大幅压缩了。
二、公用和非公用,收益与经费走两条线
办法把全国的人防工程分成两类。公用人防工程,指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人防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程;除此之外的,都属于非公用人防工程。两类的"钱"路子不同:公用工程按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执行,开发收益要按规定统一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同时鼓励优先用于非经营性的社会福利或公共事业;非公用工程的维护经费,则由责任人自己负责。
办法还留出了几条新路子: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人防工程维护基金制度,采取商业保险等模式;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把存量人防工程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实施修缮、更新。对早期工程多、账面资金紧的地方来说,这几句是实打实的解题提示。
三、日常维护管什么?制度、内容、修缮义务都写了
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维护措施,确保防护效能完好;具体活儿可以交给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但责任不转移。维护内容也列明了:防护结构、防护设备设施、平战转换设施、人防标识标牌等,具体范围按相关技术规范确定。一旦防护结构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或者防护设备设施损坏、失效,责任人应当进行修缮、更新——这是义务,不是选项。
此外,办法明确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发利用要符合城市地下空间相关规定、按使用业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国家支持各地建立健全信用监管机制,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四条红线碰不得,罚则同步明确
开发利用绝不能以牺牲防护效能为代价。办法划出红线:不得破坏工程防护结构、不得拆除或损害防护设备设施、不得妨碍工程平战转换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人防工程周边进行影响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设地下管线等作业。需要装修、改造的,要在不影响防护效能的基础上,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相应的罚则也立了起来:破坏防护结构、拆除或损害防护设备设施、妨碍平战转换、周边违规作业、未按规定履行维护责任、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并处5000元以下、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新增"退出机制":修不动的工程,可以退
这是办法里最值得注意的一处制度创新。人防工程经评估鉴定,防护效能达不到要求、且修缮更新不具有经济可行性的,可以退出,不再作为人防工程,按普通地下室由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退出不是自己说了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防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鉴定;工程拆除、退出的,还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防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并在人防工程台账中更新。拆除本身也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过去不少地方对"报废工程"处理无据可依,只能挂着不管。有了这条通道,该留的留、该修的修、该退的退,台账才能干净,管理资源才能用在真正有防护价值的工程上。
六、谁解释、谁来定细则、什么时候生效
办法共25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开发利用和维护管理,指挥工程除外。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地方人民政府对人防相关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6.11.1起施行
施行日期
25条全文
办法条款数
1万—5万个人5000元
罚款区间
原文如下:





🔎观察笔记:2001年的旧办法只管"维护",这一次把"开发利用"一并装进来,把收益归属、经费来源、责任人判定、退出通道一次讲清。对行业来说,真正值钱的不是那几万元罚款,而是"责任人"这三个字——权责清了,钱才敢投,工程才真有人认真养。11月1日之前,各地人防部门和运管单位该做的功课,是把自家台账翻一遍:哪些工程登记了、哪些没登记,哪些该修、哪些该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