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咨询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正确指导 | ||||
来信时间: | 2024/11/1 | 来信人:754804509@QQ.COM | |||
来信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相关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按国家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关于人防车位,其定义为在不妨碍防空功能且满足业主需求的前提下,战时作为人防工程使用的地下室,平时则作为车库供业主使用。基于此,我有以下疑问,恳请贵部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1、请问地下人防工程是否属于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并隶属于国防资产范畴? 2、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管理办法,该类工程在开发利用时应遵循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并由投资者负责日常管理和享有收益。这是否意味着人防车位只能进行租赁,而不能进行买卖交易? 3、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管理办法中,人防工程在通过验收合格后,是否需要颁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期待贵部的书面回复,以解答我的疑惑。衷心感谢! | ||||
答复: | 您好! 来信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人防工程是否属于人防国有资产,并隶属于国防资产范畴的问题。 人防工程是否属于人防国有资产,需要根据投资主体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如果投资主体为政府财政投资,则该人防工程属于人防国有资产;如果由社会投资,则不属于人防国有资产。目前,人防工程未纳入国防资产范畴进行管理。 2.关于人防车位是否只能租赁,不能买卖交易的问题。 现行的人防法律法规没有禁止人防车位的租赁、买卖交易行为。《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规定,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人防车位同时也属于城市地下空间的一部分,其租赁、买卖交易行为也需同时遵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请向自然资源部门咨询。 3.关于人防工程在验收合格后,是否需要颁发《人防工程使用证》的问题。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规定,人防工程在验收合格后颁发《人防工程使用证》。因制定时间较早,该文件有效性有待进一步确定。从执行情况看,这项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情况不一,河南、湖北、江西等省份未开展相关工作,安徽、福建等省份制定了相关配套制度。我省未就贯彻落实该文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各市州根据自身实际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工作情况,请咨询本地国防动员办公室。 感谢您对我省国防动员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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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24/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