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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自建房人防规费征收问题

2015-09-10 10:09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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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咨询自建房人防规费征收问题

来信时间:

2015-09-09

来信人:

824114270@QQ.COM

来信内容:

我是辰溪县城居民,90年代与其他5户合伙建有一栋三层楼的住房,现由于地基下沉导致住房变成危房(有鉴定材料),无法居住,无奈只好重建,建设部门为了严格城市规划,要求我们在原基础上增加到7层楼,我们在去县人防缴费过程中,县人防部门要我们按7层楼面积缴费,而我们却要求按国家474号文件规定,对原危房改建的3层楼请求予以免缴(因为当时建房时已交人防费了,现在加收属于重复收费),对新增加的4层楼严格按标准缴费。但是县人防部门却认为必须要我们拿出省里的文件规定来。特请领导能够给予答复为谢! 致礼 辰溪居民 刘圣高

答复:

刘圣高同志:您好!您关于增加了建筑面积的危房重建项目如何履行人防义务的来信收悉。经研究,我办认为:如果信中所说项目确实属于在原址上进行危房重建,并且危房已经缴纳过人防规费,应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四条第(三)项“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的规定,原危房面积无需再履行人防义务,按照新增建筑面积履行人防义务。咨询电话:0731-88839940。感谢您的来信。

答复部门:

省人防办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答复时间:

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