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人民防空领域行政处罚失信信息分类认定工作,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制定依据
依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结合《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防办发〔2022〕6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制定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因违反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被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失信信息分类认定工作,涵盖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质量、相关单位合规经营等重点监管领域。
三、失信信息分类认定标准
1.轻微失信信息:指依据《裁量基准》认定,违法程度属于“轻微”情形的行政处罚信息。
2.一般失信信息:指依据《裁量基准》认定,违法程度属于“一般”或“较重”情形的行政处罚信息。
3.严重失信信息:指依据《裁量基准》认定,违法程度属于“严重”情形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解释与生效
1.本标准由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