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资讯>通知公告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

2014-03-21 14:03 信息来源:
字号: 默认 超大
打印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460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促进我省人防工程建设,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的要求,我们重新核定了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因法律法规规定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表

  收费对象及范围

  分类

  计费面积

  收费标准(/

  城市规划区内(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先导区、试验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大学校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各类园区)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长沙市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

  1800

  其他省辖城市及长沙县、吉首市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1400

  冷水江市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800

  除长沙县、吉首市、冷水江市以外的县级城市

  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800

  二、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

  对拆除、报废、损毁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由当地价格认证机构对毁损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实时造价进行认证评估,按实时造价的150%赔(补)偿。

  三、各执收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违反规定自行减免,对随意减免的给予停征的处罚。

  四、本通知自201441日起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2014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