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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1〕6号)

2011-05-11 00:05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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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1-00008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
湘政发〔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警备区),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4号)等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人防工程规划与建设管理
    1、统筹规划。城市政府应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地上地下工程同步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人防工程,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在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未列人防工程建设内容或人防工程规划不合理的,要及时补充编制或完善规划。经济发展较快、人口较多的乡镇要逐步规划和建设人防工程。
    2、统一管理。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含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先导区、试验区、出口加工区、大学校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各类园区)新建、扩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各类园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工作,依法纳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统一管理。
    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旧住宅区整治、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住房、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必须且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得以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由拒建防空地下室;对于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规范审批。人防部门参与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确定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防护级别、建设规模和布局或者易地建设,并负责人防工程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要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实行统一管理。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要书面征求人防部门的意见。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未出具人防部门认可文件的,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定批准和办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人防工程质量安全和维护管理
    4、质量安全。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加强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落实人防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安全。人防部门要加强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建设质量安全和使用要求的人防工程,要提出整改要求。
    5、维护管理。人防工程特别是防空地下室的日常维护由工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居民住宅小区的防空地下室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护管理,并接受人防部门监督检查。其它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由工程使用单位负责。防空地下室确无单位管理的,由人防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列为公用人防工程管理。各地要加强早期建设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明确维护管理人员,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确保此类人防工程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
    6、拆除报废。从严控制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对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和报废的人防工程,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拆除、报废单位负责补建或补偿,经批准报废的人防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导致人防工程报废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回填或加固的费用;对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和使用价值不高的早期人防工程,要编制拆除报废规划,逐年实施。
    三、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
    7、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除国家规定的项目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建设标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各级人防部门要严格把关,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不得违规以收代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申请易地建设的,应报省人防部门备案。确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或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等原因,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严格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人防部门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减免和平调、截留、挪用,不得将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核和认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杜绝商品房屋建设享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各地要限期清理和废止擅自出台的提高或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文件。违反规定擅自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上级人防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追回,追缴的规费和罚款上缴省财政。人防部门要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专项执法检查,对各地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相关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纠正各种违规减免行为,落实补建补缴措施。
    四、加强人防工程防护体系与功能建设
    9、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建设。各级人防部门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应严格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加强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建设,严格按照规划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人防专用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与其它工程要合理配套,工程之间要逐步相互连通,形成防护网络体系,提高人防工程的整体功能。
    10、地下工程兼顾人防要求。城市地下工程建设(包括地铁、隧道等城市地下交通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满足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已经依法履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义务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其防空地下室以外的地下工程,暂不列入兼顾设防范围。地下工程应与附近人防工程相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应规划预留连通口。省人防办要加紧研究制定城市普通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具体规定。
    11、平战功能转换。人防工程的平战转换设计要与工程设计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工程验收前要完成平战转换预案编制工作,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转换器材,按规定时限完成功能转换。合理控制人防工程孔口防护平战转换量,临空墙上供平时使用的出入口必须安装防护密闭门。
    五、积极营造良好建设与管理环境
    12、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各地要进一步营造和优化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投资环境,支持和吸引社会资金建设除指挥工程等保密项目以外的人防工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鼓励以租赁、置换、入股等形式盘活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提高综合效益。
    13、积极提供政策支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依法享受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六、合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
    14、积极开发。各地要利用人防工程为完善城市功能、发展经济、方便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服务。要结合完善城市功能,充分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商业繁华地段、地下交通干线和地下综合体,规划、建设大、中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抓好防空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商业街等类型的人防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城市商业、交通等方面的需要。在不影响人防工程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开放人防工程作为市民免费避暑纳凉、休闲娱乐场所、国防教育基地等,方便和丰富市民生活。
    15、合理利用。各地要注重发挥人防工程建设在提高城市抗震抗毁能力、集约节约用地、缓解交通拥挤、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防工程建设要与防灾应急建设相结合,充分考虑平时防灾救灾和公共应急需要。人民防空指挥场所、疏散基地、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物资库等建设,要与重大灾害应急组织指挥、安全防护、应急保障结合起来。市州要重点搞好人防基本指挥所、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和集应急指挥、疏散掩蔽、专业队训练、防空防灾教育功能的新型疏散基地建设,县市区要重点抓好地面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防灾应急功能,使其成为公共应急指挥的重要平台。人防疏散干道和连接通道,要尽可能与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它地下工程结合修建,以提高城市交通干线的防护能力和城市应急疏散能力。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