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省国防动员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负责具体事务。
联系电话:0731-88839999
传真电话:0731-88839957
电子邮箱:hnguodongban@126.com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一路491号 省国防动员办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邮编:410006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4:30-17:30(夏季15:00-18:00),节假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主要是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国防动员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本办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文件;
2.省国防动员办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可以公开的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5.其他审批与服务事项;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可以公开的行业统计信息;
9.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条件及录用结果;
10.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省国防动员办门户网站(http://gdb.hunan.gov.cn)公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开,并可在本机关阅览室查阅相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一)受理机构
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法规与宣传教育处。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本机关网站下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信函、传真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信箱:hnguodongban@126.com。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脚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三)申请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时间规定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处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收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文件执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