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在永州市零陵区日升路与风荷路交汇处修建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10栋建筑及大门,总建筑面积158056.61平方米,其中地面以上建筑面积为128538.57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29518.04平方米。根据2021年第1次市规委会以及2021年第4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业务初审会议意见,2021年3月24,该公司重新调规,该工程调整为共10栋建筑及大门,总建筑面积调整为158056.61 m²,其中地面以上建筑面积为128538.57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29518.04平方米。
该公司分一期、二期到永州市零陵区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报建,于2021年2月5号在零陵区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报建项目(一期)1栋3栋,地面以上建筑面积29765.17平方米,永州市人防办作出同意一期应建的面积为1488.26平方米的人防工程放在第二期集中建设的行政许可决定;2021年3月17日,该公司在零陵区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报建项目2栋、4栋-10栋等8栋建筑,地面以上总面积98475.52平方米,永州市人防办审批该公司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为4923.78平方米。永州市人防办审批该公司一期二期项目共计应建人防工程6412.04平方米,集中建设在4栋、5栋地下室负二层处。
该公司于 2021年 2月4日在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了1#-10#规划许可证,分别于2021年3月1日和4月20日,在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取了项目一期1栋、3栋和二期2栋和6栋的施工许可证。2021年5月25日,该项目1#和3#已建设至主体8层,2#已建设至主体2层,6#负二层正在进行底板及部分承重柱施工,4#和5#负二层正在进行栋桩基础和底板施工,7#、8#、9#、10#正在进行负一层桩基础施工。原规划人防工程建在4#和5#处,但现4#和5#楼桩基础和地下室都是按普通地下室进行了施工,未按人防地下室进行建设,致使无法再按人防工程进行变更及建设。因该项目已经全部开发,已无法补建防空地下室。
该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永州市人防办提交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人防法律法规,自愿按人防工程的相关法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在实际建设中少建设、逾期未建设,你单位同意接受处罚并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但该公司没有履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承诺书》,在项目4栋、5栋处没有修建人防工程。
【调查与处理】
2021年4月,该房地产公司向永州市人防办提交了《关于嘉信悦居项目人防工程建设情况说明》,2021年4月29日,行政审批科、法宣科、质监站等工作人员去现场核查,发现4#和5#楼桩基础和地下室都是按普通地下室进行了施工,未按人防地下室进行建设,致使无法再按人防工程进行变更及建设。2021年5月25日,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调取资料,集体案件讨论,鉴于该项目无法整改且无法重建,作出对该公司追缴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1、2021年5月26日,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该房地产公司送达了《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令改正通知书》(永防罚责字【2021 】4号),责令该公司接到通知后 2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但该公司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
2、2021年5月31日,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该房地产公司送达了《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告知书》(永防费告字【2021】2号)和《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防罚先告字【2021】2号)责令该公司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75.8528万元元,并拟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两份《告知书》告知了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房地产公司收到这两份《告知书》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
3、2021年5月31日,该房地产公司缴纳了10万元罚金,2021年6月1日缴纳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75.8528万元。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并与地面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5、《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
﹙二﹚二类和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
﹙三﹚县城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按照所在地城市或者县城的规定执行。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负责项目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典型意义】
承诺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未履行承诺,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依法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