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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永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冷水滩区湘江西路与长丰大道交叉口西南角修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22栋建筑,总建筑面积339004.53平方米,其中地面以上建筑面积为274613.59平方米,普通地下室建筑面积64390.94平方米。该公司于20191114日向永州市人防办提交了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审查的行政许可申请,永州市人防办20191115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许可决定书(永人防许决字[2019]97号),批准该单位应建防空地下室21283.91平方米。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要求该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已经审查的图纸和人防工程相关规范施工,明确要求人防工程必须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专业机构的质量监督,且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必须与人防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一次到位。

   该公司于20191030日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0421日年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911月完成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但该公司没有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监手续,就于2020728日开工建设人防工程。截止202115日,人防工程负二层第一、第二防护单元及人防电站绝大部分底板已经浇筑、墙体钢筋已绑扎、预留预埋已做、模板已合模负一层第八防护单元以下全部浇筑,负二层第三防护单元西南角部分底板已浇筑墙体钢筋正在绑扎东南角承台钢筋已经绑扎。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就擅自动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20201010日,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质监站去项目地核查时发现,该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就擅自动工建设。因该项目审批面积2.1万平方米,而监理资质乙级只能监督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导致资料不齐无法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为推进项目建设,该公司在没有更换监理单位,没有办理受监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导致共计约11600平方米人防建筑面积受影响。202115日,永州市人防办法宣科对该置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调取资料,集体案件讨论,认定该项目11600平方米人防建筑面积无法整改,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处以3万元罚款。

1、2021111日,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该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责令改正通知书》(永防罚责字【20211号),责令该公司接到通知后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但该公司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

2、2021122日,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该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防罚先告字【20211号),告知拟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告知书》告知了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置业有限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

3、2021222该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了3万元罚金。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文件;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3《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令):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的;(二)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相关部门审查的(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五)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的;(六)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未按照人防设备产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安装的。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典型意义】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擅自开工建设,根据违法情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