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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交付使用处罚案例

【案情简介】

20177月,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下称“长沙市人防办)收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定额管理站关于某公司人防工程涉嫌违法行为的移送书,随后开始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开发的项目现场拍照取证,并对公司项目经理李某进行了笔录调查。经调查该项目2013年开工建设,201511月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截止至调查之日,该项目交付使用已经超过90天以上,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长沙市人防办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调查与处理】

20178月,长沙市人防办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立案,经过现场查看、拍照、录像、调查取证,长沙市人防办对该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某做行政执法调查笔录,查明该公司在未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未取得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质量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项目人防工程交付使用,违法事实属实。

由于该公司未提出听证要求,201791日市人防办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270号令)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和《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二是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并于91日送达到该公司。

【法律分析】

根据当时的人防法律法规,该公司人防工程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即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对其作出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及上述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防工程安全的重要保障。《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定。人防主管部门认定质量合格的,出具质量合格认可文件。认定质量不合格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绝补救或者确实无法补救的,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该单位擅自将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的人防工程交付使用,工程安全性能缺乏有效认定,一旦存在安全问题将严重影响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典型的安全隐患较大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