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人防工程内的车位是否能买卖 | ||||
来信时间: | 2025/4/8 | ||||
来信内容: | 请问湖南省内的住宅小区地下的人防工程范围以内的车位是否能出售,如果能出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开发商需要出具哪些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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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 关于咨询人防工程内的车位能否买卖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有关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防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平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7号)第四条规定,人防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人民政府统一调用。第五条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认定、监督检查和有关产权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工作。第九条规定,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在地面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等事项。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条规定,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联营、兼并、合并、分立等情形发生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登记。第十七条规定,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具体程序,分别按照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信息内容可通过湖南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官网查询。 二、有关具体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在地面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层数等事项。人防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占有、使用、抵押、出租、处分人防工程和取得收益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联营、兼并、合并、分立等情形发生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防工程所有权转移登记。 感谢您对我省人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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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 2025/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