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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柳荷鑫苑小区人防工程改建成车库有关问题

2015-11-17 10:11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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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柳荷鑫苑小区人防工程改建成车库有关问题

来信时间:

2015-10-23

来信人:

deiqkhn@163.com

来信内容:

      省人防办领导: 你好! 作为一个公民,有义务也有责任向你举报。 常德市第一建筑开发商将柳荷鑫苑小区内的人防工程改建,全部建成车库出卖,已经失去了人防工程的功能,一旦战事发生,将要损失多少人民群众的性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要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第五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柳荷鑫苑小区的人防工程情况向常德市人防办举报多年,一直未得到处理,这到底是职能部门不作为还是有见不得光的原因所在?

答复:

你好!关于“常德市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柳荷鑫苑小区的人防工程改建成车库”的举报收悉。我办党组高度重视,组织法规、工程、质监等部门的同志进行了核实、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人防工程平时作为车库使用既有法律依据,又是现实的需要。《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明确:“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障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五条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投资者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这是尊重和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促进人防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因为只有投资者能通过平时的开发利用获得回报,才愿意投入资金进行人防工程建设,社会才会有足够多的人防工程供民众在战争中掩蔽,以保护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国的人防工程平时主要作为地下车库(停车场)、地下商业场所、地下过街道、地下隧道使用,它不仅缓解了地面人口密集、交通拥挤的矛盾,而且保护了生态环境、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允许人防工程平时作为隔断式车库使用。据我们核实,柳荷鑫苑小区的地下室一部分为人防工程。在这部分人防工程报建时,常德市人防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批准其平时作为地下车库。至于投资者平时将该人防工程作为敞开的车位还是隔断的车库,只要不影响人防工程的战时使用效能,在人防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范中,都是允许的。专职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湖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也明确认为,柳荷鑫苑小区的人防工程采用隔断式车库,没有影响人防工程战时使用效能。

三、如开发商的改建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其他利益,应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政府职能部门的职权存在分工。对于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人防部门的职权限于“禁止任何人在影响人防工程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包括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在人防工程中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品,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除此以外,应由其他部门处理。就此事,您可以向建设、规划、城管等主管部门反映。当然,如果其他职能部门责令开发商拆除隔断,人防部门有责任对拆除过程是否影响人防工程的战时使用效能进行监督、处理。

以上回复如有问题,请与省人防办法规与稽查监督处联系。电话0731-88839940。感谢您对人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继续监督人防部门依法依规办事,为推动全省人防建设发展献计献策。

答复部门:

省人防办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答复时间:

2015-11-2